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祖斌,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正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12号。
负责人刘伟锋,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本案须以(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4年12月11日本院(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11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4元,减半收取6232元,由原告荆门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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