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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金城大厦有限公司与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金城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北门路30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金城大厦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荆门市金城大厦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明玉
审判员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李国林

书记员: 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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