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腾达饲源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613384-2,地址:荆门市易家岭五三大道南江峰药业东。
法定代表人姜俊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荆门市象山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浦劲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腾达饲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牌号为鄂H5Q053号小轿车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腾达饲源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万元及查封相当于人民币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 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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