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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1幢。
法定代表人吴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汉津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仁虎。
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位于沙洋经济开发区荆潜公路西侧面积为149710.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鄂直沙国用(2014)第0120号],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提供其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的1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担保人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位于沙洋经济开发区荆潜公路西侧面积为149710.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鄂直沙国用(2014)第012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对申请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的1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滕 颖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黄厚安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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