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53948504A。法定代表人:夏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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