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53948504A。法定代表人:夏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荆门市沙洋宏祥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