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利某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荆门市昱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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