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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某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12号(南城明珠)1幢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乔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凤,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男,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曾某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男,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被告曾某连向本院提出反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凤、彭希文、被告(反诉原告)曾某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曾某连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曾某连分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曾某连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荆门市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反诉原告曾某连负担。

审判员 何文飞

书记员: 李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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