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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嘉某建设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嘉某建设有限公司
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祖
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嘉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祖,系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荆门市嘉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门市嘉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青山,被上诉人荆门市大桥美术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祖,被上诉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利红
审判员:刘永清
审判员:董菁菁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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