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博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李市镇荆潜路。注册号420803000142986。法定代表人张传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荆门易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李市镇荆潜路附88号。注册号420803000152158。法定代表人陶荣,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市博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易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被告荆门易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且申请缓交反诉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荆门易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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