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帮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官堰巷果园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王艳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司机,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审第三人:陈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上列二原审第���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光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市华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艳兵、陈劲松、李光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荆门市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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