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负责人:田宜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男。
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曹某某、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曹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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