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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泗水桥江沙线北450米。法定代表人:张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民,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霞,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载明日期为2015年4月2日《施工合同》及两张收条中加盖的“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印”及“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真实性予以否认,且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亦请求对该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事实属本案基本事实,应当鉴定后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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