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广域,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荆门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魏炜,男,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信息中心,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信息中心、荆门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中心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145元,共计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刘明玉
代理审判员 魏照兵
书记员: 丁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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