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星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城南新区(景山花园)1幢1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57019761。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星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兴隆大道南端398号(团林镇石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宋晓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证据未能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星翰商贸有限公司、张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荆门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退回其6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