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8011043-3。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明银,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荆门市。
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忠强
书记员:付刚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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