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宝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湖北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宝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林、陈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荆门宝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谢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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