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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高新区迎春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菊娥,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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