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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向菊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高新区迎春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菊娥,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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