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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荆门利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忠强

书记员: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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