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谭泽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7572008K。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256元,减半收取106628元,由原告荆门中孚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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