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凤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凤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江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汪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凤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婷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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