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韦晓西,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荆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12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2017年9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原告荆某通过秦皇岛同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借款年利率18%,还款方式为每30日为一个还款周期,到期还本还息。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每日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已连续两期以上未还款。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21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1月15日,原告荆某(甲方)通过秦皇岛同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网络借贷信息服务平台与被告孙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载明:“鉴于:......4、乙方有借款需求,甲方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分期付款总额:人民币5000.00元借款开始日期:2017-01-15借款期限:18个月借款年利率:18.00%还款方式:每30为一个还款周期,到期还本还息......第四条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自逾期开始之后,乙方应每日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第五条延迟还款1、如乙方连续两期未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等......第七条附则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永久保存在丙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12元。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诉讼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证明、提现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孙某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孙某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3212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因双方有约定且原告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荆某与被告孙某的借款合同;
2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荆某借款本金3212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新洋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丽艳
书记员: 高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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