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建华区晶鑫服饰商店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众,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某为与被上诉人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
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李颖莉 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张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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