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与明珠大道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永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峰,该公司安保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郑某某、易某某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8年1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某、易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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