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昌,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该电视台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山东影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荆州电视台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鄂荆中明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0万元,赔偿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 刘建新
审判员 陈辉
代理审判员 王俊毅
书记员: 何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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