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经营场所荆州市沙市区江渎宫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00760008263。
经营者邹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枝江市董市镇狮子路。注册号420583600184259。
经营者李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与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的经营者邹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的经营者李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80.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告给被告供应玩具,截至2015年9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980.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以下证据:
1、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9月6日,原告销货单5张、退货单9张、结算单1张,证明截至2015年9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980.5元;
2、手机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员工王华平一直承诺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2015年3月5日起就开始给被告供应玩具,截至2015年9月6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98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拖延不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有结算单予以证实,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原告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州永昌玩具商行货款69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枝江市汉某生活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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