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9号3栋。
法定代表人:吕燕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金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菱角湖农场楚源镇。
法定代表人:万卫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金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荆州市金菱建筑工程公司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24元由原告荆州水务水之道给排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荣
书记员: 聂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