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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等与荆州市光达叉车起重装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拍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州市光达叉车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207国道北侧纺织机械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刘光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珍、刘清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7号。负责人:邹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号。负责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微,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光达叉车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荆州市顶鑫商贸有限公司、舒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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