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监利润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冠雨。
申请人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监利润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监利县红城乡府西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00500004号、批准文号:201500213)价值2000万元额度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应申请人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监利县红城乡府西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00500004号、批准文号:20150021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守成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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