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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
管喜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5227-7。
法定代表人徐元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447号狮城风华新都4幢。
法定代表人李道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喜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中路的五三豪庭项目价值320万元的房屋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00075819-1/2号房屋所有权证、荆州区江津西路第2栋2门2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荆州国用(2004)第10720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中路的五三豪庭项目价值320万元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中路的五三豪庭项目价值320万元的房屋。

审判长:毛晓玲
审判员:罗学生
审判员:邱春明

书记员:陈湘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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