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锡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金文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锡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锡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荆州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华翔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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