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临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少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
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按照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告李某某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李某某送达法律文件,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责令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被告李某某新的联系方式、地址。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交被告李某某新的联系方式、地址,亦不能提交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交被告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交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州市金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卫
书记员: 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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