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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荆州市沙市区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167号1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天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柯罗恩)信息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刘业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荆州市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荆州市天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军、王常林,广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涛、罗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某商贸公司上诉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在原租赁合同期届满后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案涉租赁标的物,经营“金某某超市”,租赁标的物也是上诉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及公司住所地。租金是广源公司派员到上诉人位于在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财务室出具收据,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广源公司。上诉人在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每年都举行开业店庆活动,广源公司全体股东均应邀参加并赠送礼金。上诉人与广源公司形成事实租赁关系,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予认定并支持。2、2012年5月30日“东商量贩”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广源公司每月向东商量贩收取租金11080元,显然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 赵祖发
审判员 廖崇霞
审判员 肖力博

书记员: 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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