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南岳山路1-24号。
负责人刘绍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与被告万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与被告万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荆州市诚信汇通快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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