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
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雷永贵
龚某某
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任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荆州区北京西路627号。
负责人陈君,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永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金某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刚
审判员:黄玉成
审判员:荣晓黎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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