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文斌
肖某
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
法定代表人:程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玲
书记员:黄微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