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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文斌
肖某
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
法定代表人:程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玲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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