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
吴久全(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中山市明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起诉人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久全,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起诉人中山市明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聚龙路2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卞伟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起诉人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中山市明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中山市明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36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主张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亦应是被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人向本院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起诉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主张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亦应是被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人向本院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起诉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荆州市航宇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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