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凌兰(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戴居宏,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凌兰,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自由职业。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市区人民法院(2011)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建平
审判员:胡昱
审判员:杨叶玲
书记员: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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