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刘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石河村。法定代表人:李秋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货款1454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署《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47550公斤香菇菌丝,价款119600元,在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交货,合同签订后付总货款的60%,其余货款待货到韩国检验检疫无问题后,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一月内付款。2016年9月初,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向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47550公斤香菇菌丝,价款154110元。2016年10月9日补签《购销合同》,除约定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付总货款的37%外,其余条款与前合同一致,两合同价款总额2737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时分批交付香菇菌丝共计95100公斤。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并经韩方检验检疫合格后,通知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73700元。但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128225元,余款145475元。经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仍不给付。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属于其主合同《香菇种植合作协议》项下的从合同,根据《香菇种植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荆州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且《香菇种植合作协议》的约定管辖地与本案所涉争议不存在任何联系,属于无效条款,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虽提出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原告荆州市祥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原、被告双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性审查,故本案应按照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鑫海通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