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洪文华
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邹波
申请人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文华。
被申请人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左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波。
申请人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源泉融资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因为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中,看不出咨询服务的内容,世某塑料公司除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咨询服务费外,无其他权利;同时,世某塑料公司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应当计入借款本金还是计作利息,或者作为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处理,需要在审理中查明、认定。2014年9月25日的40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又于11月10日签订的600万元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有违常理。况且,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对抵押的范围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7930元,予以返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另行起诉。
申请人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源泉融资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因为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中,看不出咨询服务的内容,世某塑料公司除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咨询服务费外,无其他权利;同时,世某塑料公司每月按信息金额的4%给付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应当计入借款本金还是计作利息,或者作为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处理,需要在审理中查明、认定。2014年9月25日的40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又于11月10日签订的600万元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有违常理。况且,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对抵押的范围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7930元,予以返还。
审判长:王业才
书记员: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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