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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安松,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号。法定代表人:郑家龙,总经理。

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荆州市江汉众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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