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杨泗村(鄂中南机电物资大市场)2栋。
法定代表人:潘忆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黄莎莎,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黄莎莎、被上诉人文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文某虽未与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是在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和调配下从事运输业务工作,并由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文某与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许少卿在《调解协议》亦认可文某系荆州市江堰物流公司员工。综上,文某与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荆州市江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 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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