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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张建平(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王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192号
天然气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伯东,该公司董长。
委托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沙棉宿舍47栋1门3楼1号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王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3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l4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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