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吴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
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荆州市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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