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荆州,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普利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广,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普利农产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所诉被告石家庄市普利农产品加工厂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州市旭升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路祥
书记员: 韩思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