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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公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682680559T。
法定代表人:杨祖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红、王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荆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新发

书记员: 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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