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
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红光村四组178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3组。
法定代表人刘让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是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荆州市恒兴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焦
书记员: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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