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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1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鑫润.鸿缘御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原告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每月按每平米1.2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次缴费时间:提前5日预交下一年物业费。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了1560元物业费。服务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缴的物业费,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现在原告物业服务期限已满,终止了对该小区的服务协议。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鑫润.鸿缘御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97.87平方米。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黄某需每月按每平米1.2元,也即每年需交纳1409元(1.2元×97.87平米×12月)的物业服务费。每次缴费时间:提前5日预交下一年物业费。违约责任:被告若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当日,被告黄某即预交了1560元物业管理费。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下一年度的物业费未果,引发本案纠纷。2017年7月1日,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鑫润.鸿缘御景”小区的服务期限届满,从该小区撤出。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黄某应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约为2231元。但,被告黄某上一年度多交纳的费用151元(1560元-1409元),可冲抵下一年度约1月零9天的物业费,故被告黄某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080元(2231元-151元)。被告黄某逾期一年有余,仍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黄某从2015年12月10日起构成违约,按双方约定被告黄某应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3‰,向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黄某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相印证,也不构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充足理由,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向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080元,并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3‰支付违约金。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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