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龙,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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