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1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龙.江陵郡都”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原告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每月按每平米1.2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次缴费时间:提前5日预交下一年物业费。履行合同中,被告按约缴纳了二年(即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146元。服务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7月1日后的物业费,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龙.江陵郡都”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陈某某需每月按每平米1.2元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面积,被告陈某某每年需交纳服务费1573元。每次缴费时间:提前5日预交下一年物业费。违约责任:被告若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被告陈某某支付了两年(即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146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下一年度的物业费未果,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而被告陈某某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被告陈某某应补交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473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被告陈某某还应当在2017年6月25日前预交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473元。但其也未按时支付,亦构成违约。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3‰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46元。
二、被告陈某某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本金1473元、日利率3‰向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146元、日利率3‰向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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