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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健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银花路01幢。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曾健健,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健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志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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